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8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7041210元。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叶海”或“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2393号)】,并将于2016年8月18日开庭审理。同时,因上海叶海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6)浙0482民初2393号)】,裁定“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12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从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外闪镇巨门村麻陆泾588号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704121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绿化种植、养护,苗木、花卉培育销售的专业公司。自2009年8月起原告即为被告的夏宫、圣马可、停车场以及老山口新马路、酒店周围、九龙山区间道路两侧、赛车赛马场周边绿化等处提供绿化种植和养护服务。因被告工程建设时间跨度长,故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绿化配套服务也延续了多年。2012年12月3日在经过双方认真点算现场苗木、花卉,历时数月后,双方签署了《开发苗木结算移交单》,移交单明确了经过现场清点并验收后,被告方应实际结算支付原告的金额为人民币15041210元,且在该移交单签署之日,原告对绿化苗木的约定养护期限也已过。
双方签署了《开发苗木结算移交单》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为此,从2014年11月起,原告及其代理人多次上门和去函,要求与被告协商,对剩余欠付的款项制定出回款计划。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加以推倭,一直不愿意就还款计划进行协商,也不给出被告方的还款意见。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绿化工程款为7041210元。
鉴于被告的上述态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8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
起诉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829547元。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证据目录》。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2268号)】,并将于2016年8月2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
经营地址:平湖市乍浦镇汤山东路环卫所北侧
经营者:严云华,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
住址: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亭子桥村赵家桥10号
被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九龙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228号财富海湾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29547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7日,原告与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1#2#6#7#楼前外围主千道路及里浦山开关站至3#楼路桥道路修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为海洋花园,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估价为100万元,同时合同对工程要求、合同价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取代《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中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主体地位,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建筑安装工程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经审核上述工程造价为881073元,被告支付工程款70万元,尚欠工程款181073元。
2013年10月26日,原告与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海洋花园7#楼至外婆山道路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为海洋花园南侧靠山体道路,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估价为142.9万元,同时合同对工程要求、合同价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取代《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中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主体地位,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建筑安装工程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经审核上述工程造价为1505874元,被告支付工程款85.74万元,尚欠工程款648474元。
上述两个工程被告共计尚欠原告工程款829547元,至今未付,由此成讼。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