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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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根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民生银行将自2016年7月21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167)。

从2016年7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交通银行的相关规定。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投资者在交通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交通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2.2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网址:www.ncfund.com.cn

3.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投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享受长期投资理财的快乐!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及

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以下简称“《规则公告》”),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1、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7月11日(由于18个月的对应日2016年7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16年7月11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保本周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2016年7月11日(含)起至2016年7月18日(含)的期间内,选择赎回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上述不同选择对应的费率等事项请见《规则公告》。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15亿,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其余部分自动赎回,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第三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将相应提前;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5亿,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4、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可在2016年7月19日(含)起至2016年8月15日(含)的期间内申购本基金。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

投资者在该期间内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式、费率及具体规模控制方式等事项请见《规则公告》。

5、折算: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6年8月15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6、适用第三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情形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

7、到期选择及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6年7月1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

1)在2016年7月11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间(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8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及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等重要事项予以提示,其他具体事项和详细规则请参见2016年7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的《规则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相关事项。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