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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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6-067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为其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孙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变更的议案》,同意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500万元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视觉娱乐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娱乐”)注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视觉娱乐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于2016年6月启动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事宜,并于2016年7月15日与上海银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要点如下:

1.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2. 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视觉娱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视觉娱乐、公司和上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对视觉娱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 视觉娱乐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上海银行查询、复印视觉娱乐专户的资料;上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海银行查询视觉娱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海银行查询视觉娱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上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视觉娱乐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和公司。上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视觉娱乐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上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视觉娱乐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视觉娱乐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汇总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于2015年7月8日完成发行及验资,于2015年8月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对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审议,相关议案已通过2015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10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与相关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为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15年12月23日,公司与国元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