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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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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物流”、“公司”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网下申购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申购缴款、中止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2、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8月2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L7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1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0,001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T-4日)至2016年7月26日(T-3日)每日9:30-15:00。

5、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7月21日(T-6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应当持有1,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

网上投资者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其2016年7月2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33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长久物流”,股票代码为“60356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2569”。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4,001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80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9.99%。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网下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T-4日)和2016年7月26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网下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只有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申购平台(网址:https://120.204.69.22/ipo)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日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7月28日(T-1日)刊登的《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通过网下申购平台参与申购。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7月29日(T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7、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发行公告》中披露。

8、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需要提交核查材料的投资者请登录安信证券 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www.essence.com.cn/essence/ipops/login.jsp ”(登录用户名为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最新的证件号码;默认初始密码为用户名的前六位),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申报咨询电话:010-83321320、010-83321321,021-35082551,021-35082095。

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7月21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1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

3、如因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7月28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7月27日(T-2日)刊登的《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

(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本次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仅限于已在协会备案并已开通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1、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中午12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其中,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还需在2016年7月22日(T-5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5)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无需提供核查材料,但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参与询价或发生违规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6)除上述六类机构投资者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之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完整无误的核查申请;

(7)初步询价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8)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中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对象,包括: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5)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不接受其参与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长久物流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程序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无需再向安信证券提出核查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询价。

2、除上述类型的配售对象外的其他投资者/配售对象,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文件:

(1)登录安信证券 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essence/ipops/login.jsp,登录用户名为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最新的证件号码;默认初始密码为用户名的前六位)并在2016年7月22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购项目”选择“长久物流”项目,点击“申购”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同意并打印承诺函后完整填写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填写配售对象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基金专户产品的备案编号(如有)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填写完成后点击“打印”,打印《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后点击“确认”。

第四步: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上传盖章扫描后的《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除上述文件外,机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备案证明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截图扫描件。

(3)核查系统会自动列示最近一次在该系统向安信证券填报过的相关核查资料信息,请仔细核对,如有变动请及时更正。填写过程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10-83321320、010-83321321、021-35082551,021-35082095。

3、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连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结果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条件的投资者于2016年7月22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T-4日)和2016年7月26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网下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50万股,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801万股。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通过网下申购平台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3)参与初步询价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801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安信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申报;

(8)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信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效报价的确认程序和原则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6年7月29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4、在回拨实施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并确保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为1,000股的整数倍。

5、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8月1日(T+1日)在《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上和网下申购

1、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2、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根据投资者2016年7月2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网上和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6年7月28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网下投资者分类

A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B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C类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原则

1、A类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A类、B类、C类三类投资者中,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3、若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比例的不超过40%(含),则按其实际申购数量全额同比例配售;若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比例超过40%,则将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含)的股份对有效申购的A类进行同比例配售。

4、初始安排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的股份对有效申购的B类进行同比例配售,B类的最终配售数量将进行调整以保证A类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三)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四)配售结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8月2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最终配售结果。

九、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8月2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8月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十、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8月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7、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发行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