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6-041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9,800万元人民币,累计金额1.96亿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15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9日,唐山中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公司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连明
住所:河北省唐山南堡开发区
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茂生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人民东路33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2、诉讼事由
2011年12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公司持股比例为51%)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作为牵头人的银团(以下简称“银团”)签订《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年产110万吨纯碱项目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约定银团向青海五彩碱业提供项目贷款,贷款总金额为14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6年,期间根据合同约定每半年归还部分本金,截至本公告日,上述银团贷款余额为5.98亿元;公司为青海五彩碱业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银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五彩矿业与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五彩矿业以其持有的青海五彩碱业49%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总金额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该反担保所涉股权已于2012年1月9日在海西州大柴旦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2016年6月30日,因青海五彩碱业现金流紧张,无力偿还2016年6月30日到期的2亿元贷款。2016年7月1日,银团向公司发送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清偿上述债务。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银团偿还了青海五彩碱业的贷款2亿元人民币。当日,银团向公司发送了《履行担保责任的确认函》,银团确认已在指定账户收到公司为履行保证责任代青海五彩碱业清偿的人民币2亿元,公司履行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了保证责任。
根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五彩矿业应于公司履行完保证责任时即应开始履行其反担保责任。截至目前,五彩矿业未按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唐山中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彩矿业向公司承担9,800万元人民币的反担保责任。
(2)判令对五彩矿业持有的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49%股权予以拍卖或变卖,原告对上述拍卖或变卖的股权价款在9,8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五彩矿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除上述诉讼外,2016年1月4日,因青海五彩碱业现金流紧张,无力偿还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2亿元银团贷款,公司履行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了保证责任。五彩矿业未按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公司已向唐山中院起诉五彩矿业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涉诉金额9,800万元。唐山中院已受理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青海五彩碱业保证合同纠纷累计涉诉金额为1.96亿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目前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青海五彩碱业进行追偿,按照公司与五彩矿业的有关约定,积极采取进一步措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