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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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锦江投资 锦投B股 证券代码:600650 900914 编号:2016-011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注: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分别暂为0.2500元、0.037999美元(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确定股息红利所得税计入应纳所得税的比例,统一适用20%的税率,由此计算应纳税额,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14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26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9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51,610,1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37,902,526.75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6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9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0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0元。

3、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5791)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37999美元(含税)。

(1)非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7999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 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34199美元。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8楼

邮编:200002

咨询电话:021-63218800*202

传真:021-6321319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