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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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元人民币(含税,人民币元,下同),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1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18元(含税);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先手股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即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8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7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6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的《雪峰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索引号:2016-039)。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329,3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329,350,000股。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329,350,000股,总股本变更为658,700,000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元,即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扣税0.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即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扣税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62元人民币,即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扣税0.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含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8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7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变动结构表

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本次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按公司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44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8801120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2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半年度业绩预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6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8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减少84.4%左右。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35.73万元。

(二)每股收益:0.261元。

三、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

(一)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疆内各矿山开工不足,产品销量有所下降,另同业竞争加剧造成爆破服务毛利有所下滑。

(二)非经常收益减少较多,上年母公司与新疆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在本期确认的搬迁补偿净收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387.33万元,而上年同期确认搬迁补偿净收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87.93万元。

四、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16年中期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