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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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 编号:临2016-035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7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7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8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经2016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16年6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2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2015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5年末股本总数488,545,698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75元(含税),计36,640,927.3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387,407,145.2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

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67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75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75元。

三、红利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7日

(二)除息日:2016年7月28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以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办

联系电话:(028)86252847

联系传真:(028)86695460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9号公司董事办

邮政编码:61003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79 证券简称:水井坊 公告编号:2016-36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全兴路9号公司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Joseph Tcheng(陈寿祺)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远、顾丹出席会议并见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Vinod Rao先生、Samuel A.Fischer(费毅衡)先生、Chu ChunHo(朱镇豪)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Michael Christopher Flynn(富林麦克克里斯托弗)先生、甄嘉雯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田冀东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Danny Ho(何荣辉)先生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一名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议案为普通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远、顾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