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06 股票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16-049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将于近日召开工作会议,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购重组委的审核结果,待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编号:临2016-050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承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4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关联方就公司关联方承诺事项做以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45号)。2016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46号)。2016年7月21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来函,就上交所《问询函》中第三条进行补充回复,函件原文如下:
“致: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就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提供的关于关联方承诺事项的履行事宜,现补充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实际司法执行过程中,北京高院对复议审查完毕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根据新的债权人嘉兴百秀的确认:待北京高院对执行裁定复议程序审查完毕,确认嘉兴百秀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按照承诺及重组工作需要,嘉兴百秀将启动向北京二中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程序,以解除对商业城的保全措施,即解除对盛京银行股票的冻结。
特此回复。”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