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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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16-035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39号)核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50 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0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820.0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7,254.96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4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827595_B01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信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5 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1、已履行审批程序

2016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日产40吨食用菌工厂化生产车间新建项目”实施地点由上海市变更为长春市,募集资金专户也将相应地变更,并授权董事长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年7月19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德州“日产90吨双孢蘑菇工厂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变更为威宁“日产90吨金针菇工厂化生产车间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也将相应地变更,并授权董事长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安信证券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6 年7月1日、2016年7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近日,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威宁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支行(以下合称“丙方”),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170,379,100 元转入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户;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96,372,000 元转入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支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户,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近日,公司将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的募集资金利息收入余额人民币613,046.41元、472,154.06元,分别转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原来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注销,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同时失效。

三、本次重新签订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晓春、邬海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