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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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 2016-003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60万股,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702.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2,936.76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65.6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北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梨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长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绍成、沈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证券。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长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长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份;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82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 2016-00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7月 10 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 年 7月 25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名,会议由董事长张海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北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梨园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前述三家银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