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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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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6-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2016-08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745,326,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4%。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禧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实业”)(上述三方以下合称“各重组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100%股权,根据各重组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该等股份于2016年5月17日可上市流通。其中,成禧公司、皇冠实业持有的相应股份(扣除2015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已于2016年6月7日上市流通。

受鸿达兴业集团委托,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鸿达兴业集团持有的2013年5月认购的公司股份745,326,778股将于2016年7月29日上市流通。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3年4月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38]号),核准公司(原名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鸿达兴业集团发行226,254,887股、向成禧公司发行53,277,246股、向皇冠实业发行50,766,972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0,00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3年5月6日,公司完成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相应股份登记手续,公司向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共计发行330,299,105股股份,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限售期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

2、实施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实施完成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因此,各重组方持有的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由330,299,105股增加至462,418,747股,其中鸿达兴业集团持有316,756,842股。

3、回购注销2014年度业绩补偿股份

因注入资产乌海化工2014年度业绩未完成净利润承诺数,根据公司与各重组方于2012年8月8日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5年9月22日公司完成向各重组方共计回购17,572,28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并予以了注销,其中向鸿达兴业集团回购12,037,012股并注销,鸿达兴业集团认购的上述股份变更为304,719,830股。

4、回购注销2015年度业绩补偿股份

因注入资产乌海化工2015年度业绩未完成净利润承诺数,根据公司与各重组方于2012年8月8日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6年7月7日公司完成向各重组方共计回购13,178,92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并予以了注销,其中向鸿达兴业集团回购9,027,563股并注销,鸿达兴业集团认购的上述股份变更为295,692,267股。

5、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2016年7月19日,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068721股、每10股转增10.137443股。因此,鸿达兴业集团认购的上述股份变更为745,326,778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限售承诺

1、承诺主要内容

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在公司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承诺:本次重组认购的公司330,299,105股股份自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二)业绩补偿承诺

1、承诺主要内容

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在公司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承诺:对于注入资产乌海化工在2013-2015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为29,517.53万元、42,381.42万元和49,326.41万元。若乌海化工在2013-2015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乌海化工净利润承诺数,则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就未达到净利润承诺数的部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2012年8月8日公司与各重组方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协议各方自愿协商,公司应当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度,以下简称“补偿期限”)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乌海化工实际盈利数与“中联评报字[2012]第52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每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盈利预测的差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2)根据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乌海化工在补偿期限内,每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中联评报字[2012]第528号”《资产评估报告》预测的当年度净利润,认购人将以股份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回购认购人应补偿的全部股份。

(3)若乌海化工在补偿期限内,每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的预测净利润,公司在当期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依法予以注销。

如股份回购事宜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认购人。认购人应在接到该通知后30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自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股东前,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份分配的权利。

(4)认购人每年具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公司应回购股份数量=(截止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止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5)前述利润数均取乌海化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认购人补偿的股份数不超过本次重组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总数330,299,105股。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6)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公司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全部股份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认购人将另行补偿股份,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认购人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7)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依据各自向公司转让乌海化工的股份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

2、承诺履行情况

各重组方已履行了关于注入资产的2013年度业绩承诺、2014年度业绩承诺和2015年度业绩承诺。此外,经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业绩补偿期满,注入资产不存在减值,无需进行补偿。截至本申请之日,各重组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业绩承诺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1)201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重组之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4]第23-00042号):2013年度乌海化工实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31,011.52万元,较2013年度预测净利润数29,517.53万元超出了1,493.99万元,盈利预测承诺完成率为105.06%。2013年度乌海化工完成了预测净利润,因此各重组方不需要对公司进行补偿。

(2)201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23-00012号):乌海化工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503.14万元,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1,436.17万元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1,786.20万元后的净利润为36,280.77万元,较2014年度盈利预测数42,381.42万元低6,100.65万元,盈利预测承诺完成率为85.61%。因此,乌海化工2014年未实现盈利预测。

根据上述《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22日公司完成向各重组方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数17,572,280股并予以了注销,各重组方履行了2014年度业绩补偿承诺。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刊登的《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及注销完成的公告》(临2015-118)。

(3)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23-00027号):乌海化工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330.02万元,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12.21万元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2,583.86万元及承诺扣除的本期使用母公司非公发资金的相应利息影响金额1,886.88万元后的净利润为45,871.49万元,较2015年度盈利预测数49,326.41万元低3,454.92万元,盈利预测承诺完成率为93.00%。因此,乌海化工2015年未实现盈利预测。

根据上述《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7月7日公司完成向各重组方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数13,178,924股并予以了注销,各重组方履行了2015年度业绩补偿承诺。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刊登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及注销完成的公告》(临2016-074)。

(4)补偿期满资产减值测试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注入资产补偿期限届满,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注入资产乌海化工进行评估,乌海化工纳入减值测试的股东全部权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253,340.73万元,扣除补偿期内注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79,979.00万元后与注入资产作价251,027.32万元比较,增值额为82,292.41万元,没有发生减值,各重组方无需进行补偿。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刊登的《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临2016-047)。

(三)其他承诺

1、鸿达兴业集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股票稳定,鸿达兴业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即至2016年7月6日)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之日,鸿达兴业集团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2、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分别作出补充承诺:鉴于注入资产乌海化工2015年度业绩未达到利润承诺数,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各重组方应以股份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根据2015年度乌海化工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本次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分别为9,027,563股、2,125,760股、2,025,601股。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办理完成后至履行完毕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前,各重组方保证严格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已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保证有充足的股份对公司进行补偿,并配合公司办理本次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或赠送手续。截至本申请之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45,326,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4%。

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将由1,097,566,548股变更为352,239,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一名,具体情况如下:

注:鸿达兴业集团持有的剩余限售股份为其2015年6月以现金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该等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7月21日。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958,860,282股变更为2,416,918,952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股东严格履行了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华泰联合证券对鸿达兴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及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