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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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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6-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6-036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号)。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270-1号】,被上诉人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合聚”)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上诉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持有的2000万股本公司股票采取诉讼保全,法院认为,成都合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2000万股本公司股票,冻结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系建新集团与成都合聚双方之间纠纷,本公司在一审时就被列为第三人事项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一审原告成都合聚当庭撤回了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2016年1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和《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建新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中将本公司列为“原审第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本公司不应被列为建新集团该上诉案的第三人,本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异议。本案件的诉讼结果将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6-037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通知,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建新集团持有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因建新集团为下属子公司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实业公司”)向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万星实业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五矿信托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申请对建新集团所持有本公司股份采取财产保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46613.9241万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建新集团尚未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股份冻结的裁定书),具体股份冻结情况如下:

二、建新集团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建新集团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46613.924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0.99%,其中:质押股份数为444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9.04%;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数46613.924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0.99%;股改临时保管股份2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76%。

三、本次股份被冻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股份冻结目前未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建新集团来函表示正在推进重组各项工作,力争尽快完成重组,妥善协调解决纠纷事宜;若上述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将可能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此,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