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5号)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08,19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7.81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99,999,987.33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2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7,799,987.3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天健验〔2015〕第527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设立专业大数据公司-浙江网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数字”),将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网新数字。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现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需要,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网新数字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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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网新数字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监管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于2016年7月28日在杭州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于2016年6月设立全资子公司网新数字,将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网新数字。网新数字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930188000105116,截止目前,专户余额为3500万元,网新数字计划在2018年6月24日之前再转入募集资金2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网新数字开展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研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网新数字承诺若以定期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将及时通知浙商证券。其存单按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网新数字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浙商证券作为公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网新数字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浙商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网新数字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网新数字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网新数字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网新数字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洪涛先生、项骏先生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网新数字专户的资金情况;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网新数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网新数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网新数字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网新数字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197,799,987.33元)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浙商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并经三次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公司、网新数字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网新数字、专户银行、浙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专户被依法销户之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
10、若浙商证券发现公司、网新数字、专户银行三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浙商证券有权书面提醒公司、网新数字、专户银行纠正;若甲公司、网新数字、专户银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浙商证券利益的情况下,浙商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6-038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