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6-05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已于2016年7月18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6年7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通过申请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方式筹集资金,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具体方案如下:
1、注册额度
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规模不超过1亿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期限
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不超过1年。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利率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置换银行贷款等。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由公司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与债权融资计划期限一致。
本子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回避了本子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时间
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有效期内一次性、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行方式
采用持续发行的方式,即一次性申请融资总额度,在规定的时间和额度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灵活确定融资期限,持续发行;由主承销商担任簿记管理人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投资人定向发行。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发行对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认定的投资者。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主承销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2016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公告》。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议案也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顺利发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制定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发行申报事宜。
3、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科思”)的参股公司山西国化科思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化科思”)作为借款方,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化能源”)作为委托方,向受托方光大银行太原南内环支行发起1,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华油科思拟按照出资比例为国化科思分别提供300万元和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议案内容请见2016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议案也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请见2016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6-060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7 月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具体方案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通过申请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方式筹集资金,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具体方案如下:
1、注册额度: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规模不超过1亿元。
2、发行期限: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不超过1年。
3、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置换银行贷款等。
5、担保安排:本次发行由公司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与债券期限一致。
6、发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有效期内一次性、择机发行。
7、发行方式:采用持续发行的方式,即一次性申请融资总额度,在规定的时间和额度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灵活确定融资期限,持续发行;由主承销商担任簿记管理人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投资人定向发行。
8、发行对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认定的投资者。
9、主承销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顺利发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制定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发行申报事宜。
3、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关联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由公司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与债券期限一致。(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规模不超过1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黄松
黄松是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之一,其个人简历如下:
黄松: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XX号,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给排水高级工程师,为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曾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1981年至1986年分别在河南油田钻井公司、采油工艺研究所工作,任技术员;1986年至1998年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作,先后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1998年10月起历任北京华油惠博普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惠博普有限”)董事长、总经理;自2009年9月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公告日,黄松持有本公司股份18,863.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1%。
2、白明垠
白明垠是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之一,其个人简历如下:
白明垠: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XX号,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1990年至1998年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测试中心工作,担任主任工程师等职;1998年10月起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副总经理;自2009年9月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白明垠持有本公司股份12,040.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4%。
3、潘峰
潘峰是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之一,其个人简历如下:
潘峰: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南里XX 号,197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注册自动化系统工程师;1993年至1998年先后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研究室、仪表室工作,担任助理工程师等职;1998年10月起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副总经理;自2009年9月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潘峰持有本公司股份8,373.9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2%。
4、肖荣
肖荣是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之一,其个人简历如下:
肖荣:中国国籍,住所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XX号,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油气集输高级工程师;1981年至1989年在河南油田设计院工作,1989年至2001年1月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作,先后担任工艺室主任、院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等职;2001年7月起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副总经理;自2009年9月本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肖荣持有本公司股份9,71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7%。
(二)本次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涉及的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4年8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以及2014年8月22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股东财务资助和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孙河生、王毅刚、李雪、张海汀、王全9名自然人向公司提供现金财务资助以及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期限为两年。
2016年6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会议以及2016年6月28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向公司提供现金财务资助,有效期限为两年,资金占用费参照股东向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执行。上述公司接受股东财务资助的总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与本公司之间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5.5亿元,其中黄松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9,180.65万元,白明垠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9,149.35万元,肖荣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6,670万元。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事项,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涉及的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债权融资计划涉及的关联担保子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该项关联交易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等资料;核查了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资料;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涉及的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事项的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备案。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6-061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科思”)的参股公司山西国化科思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化科思”)作为借款方,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化能源”)作为委托方,向受托方光大银行太原南内环支行发起1,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华油科思拟按照出资比例为国化科思分别提供300万元和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由于公司副总经理张中炜先生担任国化科思的董事,国化科思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国化科思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27号26层3号
3、法定代表人:聂银杉
4、注册资本:4,000万元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煤层气、天然气、煤制气输气管网及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天然气仪器仪表的采购及销售。
8、与本公司关系:参股公司
9、股权结构:
■
10、主要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化科思总资产10,944.21万元,负债总额8,416.1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6,17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4,191.10万元),净资产2,528.11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7,134.73万元,利润总额-749.63万元,净利润-749.63万元。
截至2016年3月31日,国化科思总资产10,335.88万元,负债总额8,108.3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6,02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4,033.38万元),净资产2,227.49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892.94万元,利润总额-297.51万元,净利润-297.51万元(未经审计)。
2016年3月31日,国化科思资产负债率为78.4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华油科思对国化科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300万元人民币和1,2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一年。
国化科思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为国化科思提供相应的担保,国化科思对华油科思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国化科思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油科思的参股公司,华油科思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的需要,解决其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本次申请的委托贷款将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支持其业务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国化科思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国化科思对华油科思提供了反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推进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华油科思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国化科思将同时向华油科思提供反担保;公司副总经理张中炜先生除为国化科思董事会董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8,150万元人民币,占2015年末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3.51%;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约为23,890万元人民币,占2015年末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46%。本次担保完成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约为29,650万元人民币,占2015年末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4.22%;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约为23,890万元人民币,占2015年末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46%。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该项关联交易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等资料;核查了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资料;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国化科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油科思的参股公司,华油科思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的需要,解决其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本次申请的委托贷款将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支持其业务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国化科思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国化科思对华油科思提供了反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6-062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的具体事项拟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8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14日-2016年8月15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8月15日下午15:00。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8、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9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议程安排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议案》,具体如下:
1.1注册额度
1.2发行期限
1.3发行利率
1.4募集资金用途
1.5担保安排
1.6发行时间
1.7发行方式
1.8 发行对象
1.9主承销商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7月29日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上述议案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
上述第1、2项关于公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由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1的子议案1.5和议案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会议出席对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有:
1、截至2016年8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2、登记时间:2016年8月11日(9:00-11:00、13:30-16: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信函登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邮编:100088。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媛媛、丁显瑶
联系电话:010-82809807
联系传真:010-82809807-81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88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股东投票代码:362554。
2、投票简称:“惠博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8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的程序
1、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54)的股东,兹授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本人出席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上代表本人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以下投票指示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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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