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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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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6-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6-05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0号文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87,000,000股A股股票。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最终数量为787,000,000股,特定投资者已于2016年7月19日缴足认股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8月1日。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长江证券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长江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满十二个月。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6-05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50号文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87,00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787,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0.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10,7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2,124,033.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68,595,966.39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7月20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6)010085号《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丙方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丙方2)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130153400000034。截止2016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6,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060101040026257。截止2016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2,270,720,000.00 元(其中包含尚未支付的含增值税发行费用2,124,033.61元)。该专户在支付剩余发行费用后,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1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韡君、刘枫和丙方2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伟、邓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各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之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履行。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丙方义务至督导期结束。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