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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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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2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0.09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0.9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9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0.081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4日;

●除息日:2016年 8月5日;

●现金发放日:2016 年8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 年6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8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以2015年末 246,767,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2,209,075元。本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9元。

5、所得税代扣情况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 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4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5日

3、现金发放日:2016年8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8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弘业股份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25-52262530、52278488

传真:025-52278488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8楼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30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2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就以下诉讼分别收到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

爱涛文化就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茂业”)的黄金业务合作纠纷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爱涛文化作为第三人参与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金园”)诉被告紫金茂业房屋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陈效俊、姜平、罗光显等23位自然人就实物黄金托管业务纠纷向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紫金茂业及爱涛文化。

现将爱涛文化涉及的以上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爱涛文化诉紫金茂业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欢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鸣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

被告二:杨剑鸣

被告三:赵梅

被告四:张国侨

被告五:闻萍

被告六:程云祥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紫金茂业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补充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实物黄金220公斤及黄金通道,支持被告在紫金爱涛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经营黄金或黄金饰品。被告一提供专门金库作为原告的监管库,用于储存原告的黄金及黄金饰品。保险库钥匙由原告保管。属于原告的黄金或黄金饰品当天出库后,当晚必须清点登记,收回原告掌控的监管库。被告一需保证黄金货品每天实物库存和入库数量不低于220公斤(不足部分需以销售款现金购买后补入)。此部分黄金或黄金饰品货权归原告所有,且被告一保证原告投入的实物黄金及收益与被告一对外债权债务无关,并不得将原告投入的黄金用于对外质押。合作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原告仅向被告提供黄金,收取固定费用,不参与被告的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协议》签订后的三年中一直正常履行。2015年7月,《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到期前,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了《黄金合作项目过渡协议》,进一步约定了原告投入的220公斤实物黄金及因经营需要衍生出的千足金、万足金、K金、铂金、黄金旧料等的货权、处置权问题,且明确合作期间,原告享有资产封库、现场抽查或抽调回公司的权利,被告一需无条件配合,且原告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被告二、四、六系被告一的主要股东,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对“黄金实物”项目及过渡协议各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投入合作项目的黄金实物的安全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三为被告二的配偶、被告五为被告四的配偶。

原告将黄金存放于被告一经营场地内的“爱涛监管库”及两个独立库中,2016年4月14日,原告为了清点对三个金库进行封库。在原告封库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多个第三方存在债务问题,被告及第三方围堵在库外,导致原告无法取回黄金。

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一的过渡协议,判令被告履行配合义务,协助原告取回自己所有的黄金,同时,对不足220公斤黄金的短少部分,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由六被告连带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黄金合作项目过渡协议》。

二、请求确认爱涛监管库内黄金220公斤属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取回(起诉日黄金市场价为: 264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8,080,000元)。

三、若库内黄金不足220公斤,请求判令六被告对于上述黄金的短少部分按市场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爱涛文化作为第三人诉梦金园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希宝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9号

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鸣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

第三人: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欢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梦金园诉被告紫金茂业房屋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爱涛文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爱涛文化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爱涛文化与被告紫金茂业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约定:由爱涛文化提供实物黄金220公斤及黄金通道,支持被告在紫金爱涛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经营黄金或黄金饰品;被告提供专门金库作为爱涛文化的监管库,用于储存爱涛文化的黄金或黄金饰品,监管库的钥匙由爱涛文化保管;属于爱涛文化的黄金或黄金饰品出库后当晚必须清点登记,收回爱涛文化的监管库;监管库内的黄金属于爱涛文化所有。根据上述约定,爱涛文化认为,爱涛监管库内的黄金其所有权属于爱涛文化,由爱涛监管库内转出的110公斤黄金应属爱涛文化所有,应归还爱涛文化。

因此,爱涛文化申请加入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爱涛文化的诉讼请求。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由爱涛监管库转出的110公斤黄金为爱涛文化所有,并归还爱涛文化;

(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三、陈效俊等23位自然人诉爱涛文化

(一)基本情况

原告:陈效俊、姜平、罗光显、孟兆林、沈贤芝、徐天骄、张宁、赵次英、何平、江华山、梁宁怡、王雅琴、徐虎君、胡安兰、胡维礼、靖萍、李明、李童飞、马游、严翔建、张弦、张宇琳、张平共23人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上述23位原告分别自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间,分期分次与紫金爱涛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了《实物黄金托管单》,委托其保管Au9999黄金合计7300克。根据《实物黄金托管单》的约定,托管期间,交易中心根据托管产品的克重和托管时间向顾客赠送现金抵用券,限于在交易中心使用。

交易中心是紫金茂业和爱涛文化于2012年8月开始的一个合作项目。其中,紫金茂业为项目经营方,承担经营责任及相应的经营风险和相关税务责任、商品质量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获取经济收益;爱涛文化提供实物黄金、创意产品设计、管理经验、购买黄金交易通道等,获取产品设计费、管理咨询费和购买黄金手续费收入。

2016年,紫金茂业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交易中心无法返还上述原告托管的黄金。原告方认为交易中心作为两被告的合作项目,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实物黄金托管单》;

(2)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上述原告托管于交易中心的Au9999黄金,合计7300克;

(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其中9名原告请求判令自原告托管之日起至2016年7月的现金抵用券损失合计约3.6万元;13名原告请求判令自原告托管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现金抵用券损失,标准每100克黄金每月100元;另有3名原告请求判令其他损失合计约13.8万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合议庭通知书

3、《民事诉讼状》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30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23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7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利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为有效提高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根据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状况,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适时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东亚银行、紫金农商行等银行发行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6年度,总额度为1.6亿元人民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授权爱涛文化管理层在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参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6-02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利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法国RIVE公司购买厂房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法国RIVE公司,以约295.5万欧元的总金额,购买位于法国巴黎主城区以南35公里的LIEUSAIT 市的LEVANT工业区新厂房,主要用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办公室、接待处及样品间、跃层鱼竿库、室外停车场等。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参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6-025-《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股权结构的议案》

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在缅甸设立江苏弘业缅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缅甸”),主要从事服装加工业务,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公司出资占弘业缅甸注册资本的100%。

现根据缅甸商事登记和资本监管的相关要求,将弘业缅甸的股权结构调整为:弘业股份出资297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99%;弘业股份控股子公司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30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2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

利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一、投资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有效提高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根据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状况,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适时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投资额度

2016年度,总额度为1.6亿元人民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东亚银行、紫金农商行等银行所发行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四)投资期限

最长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含12个月)。

(五)资金来源

爱涛文化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

(五)投资决策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其额度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授权爱涛文化管理层在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此次爱涛文化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较好,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和需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2、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投资,可以提高爱涛文化阶段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银行同期定期存款更高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多种因素作用而产生的波动性会对上述投资带来一定的影响。爱涛文化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预期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相关人员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2、爱涛文化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公司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状况,分析理财产品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密切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投资交易岗位分离。

4、爱涛文化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相关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有权对爱涛文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6.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控股子公司爱涛文化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批准购买的为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和需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提高爱涛文化阶段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委托理财8000万元。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30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2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法国RIVE公司,拟以约295.5万欧元的总金额,购买位于法国巴黎主城区以南35公里的LIEUSAIT 市的LEVANT工业区新厂房(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由法国RIVE公司与ARPENT REALISATION 签订交易合同,由QUADRI-BAT 具体负责承建LIEUSAINT 的办公厂房。

ARPENT REALISATION与QUADRI-BAT均属于BDF PROMOTION 集团,ARPENT REALISATION是BDF PROMOTION 集团的负责预定和购买土地签订商业合同的子公司,QUADRIBAT 是同属于BDF PROMOTION 集团旗下主要实施承建的公司,组织架构及持股比例如图所示:

BDF PROMOTION,注册地法国里昂,注册号:528356686RCS, 注册资金1,032,117欧元。BDF PROMOTION主营建筑设计和建造的集团,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净资产1,279,808欧元,净利润209,398欧元。

两个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同在法国里昂,注册资金分别为50,000欧元和480,000欧元。2015年度年报显示QUADRI BAT净资产3,337,714欧元,营业额12,090,293欧元,净利润221,509欧元。为了确保该交易顺利进行,BDF PORMOTION 和QUADRI-BAT 将提供所需的担保。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

新厂房位于巴黎主城区以南35公里的LIEUSAIT 市的LEVANT工业区,环大巴黎地区的高速公路第27号出口。新厂房对面是一个目前比较成熟的名为CARRE SENAR的商业中心,地理位置理想,具有一定的升值潜力。附近有众多工程师学校和高等商科学校,具有后备强大的技术及人员支撑。

2、新厂房规模

新厂房占地约8222平方米,包括:

(1)自用

●仓库及生产车间1498m2

●办公室 265m2

●接待处及样品间334m2

●跃层鱼竿库200 m2

●室外停车场56个车位

(2)相对独立,暂时可以用于出租

●仓库1016m2

●办公室40m2

随着公司日后业务发展需要,还具有扩建新仓库、厂房的空间。

3、交易金额

交易金额约为295.51万欧元,其中:土地价格54.26万欧元,公司对该土地享有永久所有权;新厂房造价约241.25万欧元。

三、资金来源

该项目将以RIVE公司向法国当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

四、购买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购买资产的目的

法国RIVE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弘业永润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座落于法国巴黎的欧洲顶级钓具公司,在欧洲竞技钓领域独占鳌头。

RIVE公司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生产工艺,其多项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专利使其成功打开了欧洲钓箱的新局面。截至目前,RIVE公司拥有9项欧洲专利,1000多家法国渔具客户、800多家国际渔具客户,且与欧洲和世界各大权威钓鱼比赛保持着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

RIVE公司目前正在进行众多新产品研发,积极开拓销售市场,但目前生产及办公用房均为租用Brie旧厂房,由于房屋建造年代久远,房屋老旧,电路老化,能耗较高。因法国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标准较高,如果继续租用原有房屋,必须对房屋进行维修。按照法国的房屋租赁条例,RIVE公司将承担一笔数额较大的维修费用。

(二)对公司的影响

1、购置新厂房能为RIVE公司节省成本

可以免去对租用的旧厂房的大额维修费用,且新厂房的运维成本比较低。经测算,购置Levant工业区新厂房比租用目前Brie旧厂房预计每年税费将减少约13万欧元。

2、进一步提升公司及品牌形象,突破公司现阶段物流瓶颈

根据公司渔具供应链的战略规划,未来RIVE公司将主要作为公司渔具产品的设计研发平台,负责品牌打造。公司自有物业与“RIVE”欧洲竞技钓顶尖品牌的品牌形象相符,更有利于品牌形象的树立,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竞争实力及无形资产。

Rive公司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生产工艺,拥有多项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专利,但由于公司所处位置较偏,物流不够便利,已经给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新厂房位于交通比较便利的LEVANT工业区,且处于环大巴黎地区的高速公路出口,物流比较发达,有利于提高物流周转速度,优化现有业务。

3、新厂房面积大,为未来业务扩展预留空间

RIVE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新销售渠道的拓展,未来对厂房和办公用房的需求会扩大。新厂房比原租赁厂房面积大,且有空地可用来扩建,为未来业务发展预留了足够空间。

4、法国房价处于低位,且可利用低息贷款,固定资产有升值空间

由于经济形势不好,目前法国房屋价格处于近年来的低位,且该项目为LEVANT工业区的最后一片待建用地,其他用地上的建筑物已基本建成,众多公司已经入驻,未来有升值空间。欧元汇率近期走低,利率水平也较低,利用目前法国较低的融资成本来购置资产,时机较好,15年按揭偿还贷款本息,对公司现金流没有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