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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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 2016-042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恒生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 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中所涉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细请见公告2016-043号。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云鑫、云汉投资等向上海恒生聚源公司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井贤栋、韩歆毅、袁雷鸣、高俊国、彭政纲、刘曙峰、蒋建圣等7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将递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细请见公告2016-044号。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细请见公司公告2016-045号。

四、审议通过《关于远方光电收购公司持有的维尔科技股权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 2016-043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日常

管理中所涉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依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恒生电子”)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司员工投资“创新业务子公司”持股计划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与管理办法》”),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办法》”),公司于2015年上半年向包括王锋先生、张国强先生、沈志伟先生、徐昌荣先生等在内的公司核心员工授予了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与前述员工签署的相关授予协议,公司需分别于2016年、2017年分两次向前述员工转让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以完成所授予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转让的价格为公司先期投资的资金成本,加上年化12%的利息(单利)。

依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批通过的《关于同意云夏投资认购云汉投资新增份额的议案》,公司拟向王锋先生、张国强先生、沈志伟先生、徐昌荣先生补充授予一定数量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份额,被授予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份额的50%由前述人员以向其各自的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新增发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形式进行,剩余的50%由公司向各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新增发的合伙企业份额,后续公司依据《投资与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分两次向前述员工转让前述认购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价格为公司先期投资的资金成本,加上年化12%的利息(单利)。

王锋先生、张国强先生、沈志伟先生、徐昌荣先生自2016年2月起任职公司副总裁,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发生时前述人员为恒生电子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适用的价格依据《投资与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办法》等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2015年授予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

(二)本次补充授予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

三、关联方介绍

1、王锋先生,男,中国国籍,自2016年2月任职公司副总裁。

2、张国强先生,男,中国国籍,自2016年2月任职公司副总裁。

3、沈志伟先生,男,中国国籍,自2016年2月任职公司副总裁。

4、徐昌荣先生,男,中国国籍,自2016年2月任职公司副总裁。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依据《投资与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执行和实施,系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

五、历史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王锋先生、张国强先生、沈志伟先生、徐昌荣先生没有发生任何其他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的4名独立董事事先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议案的汇报,并事先审阅了公司递交的本次议案及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项关联交易符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办法》(2015版)确定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适用的价格依据《投资与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办法》等确定,交易的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审计委员会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符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办法》(2015版)确定的基本原则。本次关联交易适用的价格依据《投资与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办法》等确定,交易的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附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 2016-044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云鑫、云汉投资等向上海恒生

聚源公司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4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7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2014年11月21日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恒生电子”)曾就推动上海恒生聚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增资事宜进行了公告(详见2014-072号公告)。

现经各方协商,拟对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增资事宜变更如下: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鑫”)拟认购上海恒生聚源公司新增的17,500,000元的注册资本,认购价款为人民币68,250,000元;宁波云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汉投资”)拟认购上海恒生聚源公司新增的17,500,000元的注册资本,认购价款为人民币68,250,000元;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高新区云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越投资”)拟认购上海恒生聚源公司新增的17,500,000元的注册资本,认购价款依上海恒生聚源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员工实际行权情况确定。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增资前与增资后的对比):

上述上海恒生聚源公司增资后,各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股权占比等具体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

上海云鑫、云汉投资系恒生电子的关联法人,上海云鑫、云汉投资对上海恒生聚源公司进行增资,恒生电子放弃对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恒生电子与上海云鑫、云汉投资构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金额为人民币136,500,000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0878127993

公司介绍: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1,782,336元。

关联关系:上海云鑫的母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恒生电子20.72%股权,上海云鑫构成恒生电子的关联法人。

宁波云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宁波市

管理合伙人:杭州云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关联关系:恒生电子控股子公司杭州云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其中关联自然人彭政纲、刘曙峰等14名董事、监事、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财产份额,云汉投资构成恒生电子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上海恒生聚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恒生电子为控股股东,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海恒生聚源公司上半年合并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604万元,合并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4,271万元,合并净利润为人民币232万元(未经审计的数据)。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定价政策

(一)交易主要内容:

增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1、上海恒生聚源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250万元,由上海云鑫、云汉投资及云越投资分别认购人民币1750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2250万元。

2、上海云鑫于交割日应向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缴付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6825万元,其中人民币1750万元应当作为增资额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5075万元应当作为增资的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云汉投资于交割日应向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缴付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6825万元,其中人民币1750万元应当作为认购方增资额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5075万元应当作为增资的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云越投资应向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缴付的认购价格依上海恒生聚源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员工实际行权情况确定。

3、交割后,上海恒生聚源公司董事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恒生电子有权委派两名董事,上海云鑫有权委派一名董事。

4、因增资协议的签署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诉讼。

(二)定价依据

本次上海云鑫、云汉投资认购上海恒生聚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评估资质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恒生聚源公司以2016年2月29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182号)为基础,由协议各方协商确定认购价格。根据评估报告,上海恒生聚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9,877,000.00元,计3.71元/股,经协议各方协商后确定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为3.9元/股。

云越投资认购上海恒生聚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以上海恒生聚源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员工实际行权情况确定。

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增资,为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开拓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从长远来看,将对上海恒生聚源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但上海恒生聚源公司业务的发力尚需要时间,因此,预计本次增资短期内对恒生电子不构成重大影响。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最近一年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1、云汉投资与恒生电子共同投资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恒生电子出资4250万元,云汉投资出资2375万元,详见2015-025号公告。

2、蚂蚁金服向恒生电子关联企业数米基金增资19870.2万元,详见2015-028号公告。

3、云汉投资与恒生电子共同投资江西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中恒生电子出资90万元,云汉投资系出资60万元,详见2015-065号公告。

4、云汉投资与恒生电子于2015年12月共同投资成立了杭州云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创新业务子公司,恒生电子出资3600万元,云汉投资出资2400万元,详见2015-071号公告。

5、云汉投资将其持有的智能集成公司股权转让给蚂蚁金服,蚂蚁金服出资16500万元,详见2016-005号公告。

6、云汉投资与恒生电子于2016年3月共同增资了杭州云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创新业务子公司,恒生电子出资7800万元,云汉投资出资5200万元,详见2016-017号公告。

7、云汉投资与恒生电子于2016年3月共同投资九财公司、融呗公司,恒生电子合计出资2520万元人民币,云汉投资合计出资700万元,详见2016-028号公告。

8、云汉投资与恒生电子于2016年3月共同对杭州恒生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减资,其中恒生电子减资720万元,云汉投资减资200万元,详见2016-029号公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公司的4名独立董事事先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议案的汇报,并事先审阅了公司递交的本次议案及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井贤栋、韩歆毅、袁雷鸣、高俊国、彭政纲、刘曙峰、蒋建圣等7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定价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审计委员会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定价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审计委员会意见;

4、相关投资/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公告编号:2016-045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8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恒生电子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8月15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电子大厦B座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8月15日

至2016年8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16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于上海云鑫、云汉投资等向上海恒生聚源公司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彭政纲、刘曙峰、蒋建圣等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16年8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

2、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 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及个人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 会议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朱小姐

电 话:0571-26693676

传 真:0571-28829703

邮 编:310053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8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