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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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国药股份 股票代码:60051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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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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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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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交易各方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本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国药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预案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承诺所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本次交易方案概要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国药股份拟向国药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国控北京96%股权、北京康辰51%股权、北京华鸿51%股权及天星普信51%股权;拟向畅新易达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国控北京4%股权、北京华鸿9%股权;拟向康辰药业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康辰49%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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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平安资管、长城国融、上汽投资、国寿资管、国药基金、上海永钧、诚富投资、嘉颐投资及建奇启航共9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13,000.00万元,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标的公司实施医院供应链延伸项目、社区医院药房托管项目、医院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等在建项目的建设。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预估作价情况,与国药股份201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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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国药股份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其中净资产额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标的资产的2015年末资产总额、2015年末资产净额及2015年营业收入取自未经审计的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其中净资产额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注2:标的资产净资产额(如有合并数据,仅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38,133.96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按预估值确定为618,347.88万元,交易金额较高,用于与国药股份的净资产额进行比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国药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44.01%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国药控股直接持有国控北京96%股权、北京康辰51%股权、北京华鸿51%股权以及天星普信51%股权,为全部四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国药基金作为认购对象之一,其认购股份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药控股,持有公司44.01%的股份,国药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按标的资产预估值测算,国药控股预计将持有公司55.15%的股份,仍为国药股份的控股股东,国药集团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国药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本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一次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7月21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为兼顾各方利益,采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确定以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 90%作为发行价格,即25.20元/股。201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利,并已于2016年6月24日实施完毕。考虑前述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因素后,本次对价股份发行价格调整为25.10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后至股份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进行任何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本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 +A×K)/(1+K)
上述两项若同时进行:P1= (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P0-D +A×K)/(1+N+K)
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交易金额
本次交易中,拟注入国药股份的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由于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截至2015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预评估值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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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预评估结果,预计标的资产的总对价为618,347.88万元。根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方式,国药股份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618,347.88万元对价。
由于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故上述预评估结果与最终评估结果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四)发行数量
根据预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总对价预计为618,347.88万元。本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618,347.88万元对价。
本次发行股份所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本次国药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总量为246,353,733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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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数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国药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国药控股承诺,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国药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且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利润补偿(如有)及减值补偿(如有)后全部解除锁定。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国药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国药控股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国药股份的全部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予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终锁定期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为准。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畅新易达、康辰药业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国药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且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利润补偿(如有)及减值补偿(如有)后全部解除锁定,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终锁定期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为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述承诺方所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六)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的过渡期间是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当月月末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由本公司享有;如发生亏损,则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补足。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重组涉及的资产预估作价情况
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中,标的资产国控北京100%股权、北京康辰100%股权、北京华鸿60%股权及天星普信51%股权均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预估,并经综合分析后确定选用收益法结果为本次预估结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预估值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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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简要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平安资管、长城国融、上汽投资、国寿资管、国药基金、上海永钧、诚富投资、嘉颐投资及建奇启航共9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13,000.00万元,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为国药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7月21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依据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确定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作为发行价格,即25.20元/股。上市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7,8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并已于2016年6月24日实施完毕。考虑前述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因素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5.10元/股。
经各方充分协商,本次发行采用锁价发行的方式,向平安资管、长城国融、上汽投资、国寿资管、国药基金、上海永钧、诚富投资、嘉颐投资及建奇启航共9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该发股价格将做相应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 +A×K)/(1+K)
上述两项若同时进行:P1= (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P0-D +A×K)/(1+N+K)
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配套融资金额、股份发行数量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配套融资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不超过113,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501.99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5.85%。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依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因此配套融资金额和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交易价格的确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数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国药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对象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为平安资管、长城国融、上汽投资、国寿资管、国药基金、上海永钧、诚富投资、嘉颐投资及建奇启航共9名投资者。上述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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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方式
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
6、锁定期安排
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本次配套融资认购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配套融资认购方因国药股份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配套融资认购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国药股份的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药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拟上市地点
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的股份拟于上交所上市。
8、锁价发行相关情况
(1)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共计9名,分别为平安资管、长城国融、上汽投资、国寿资管、国药基金、上海永钧、诚富投资、嘉颐投资及建奇启航。其中除国药基金外,其他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无关联关系。
(2)锁价发行的原因
上述发行对象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有强烈的信心,愿意长期投资上市公司。为确保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能够顺利实施,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配套融资拟采用锁价发行的方式,对应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上述发行对象名下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解除锁定。
(3)锁价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
上述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标的公司实施医院供应链延伸项目、社区医院药房托管项目、医院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等在建项目的建设。
七、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为保障国药股份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药股份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与交易对方国药控股、畅新易达、康辰药业签署了相关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国药股份主营业务包括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全国一级分销业务、普通药品的北京地区分销业务和创新医疗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药股份将继续保持医药分销为主的主营业务模式,整合各标的公司在北京地区的医药分销网络,发挥各标的公司在新药特药、生化药品、血液制品、抗肿瘤药品、胰岛素类药品、心脑血管类用药等各细分领域中的独特竞争优势,推进各标的公司业务协同,丰富公司直销、分销产品构成,扩宽渠道,不断提高销售覆盖率;巩固国药股份在麻精特药分销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国药股份在医药商业领域的领先地位。
本次交易将解决国药股份与控股股东国药控股之间同业竞争问题,全面提升国药股份业务布局、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国药股份将成为国药控股下属北京地区唯一医药分销平台和全国麻精特药一级分销平台。
本次交易的实施对国药股份的未来发展布局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战略意义,通过此次重组,国药股份明晰“一个核心、一个驱动、四个专业平台”——以打造“特色医药健康产业专业化品牌”为核心、深化资本创新驱动力、创建四个专业平台的战略升级定位,深化公司的业务布局,竞合特色资源,形成集中优势,提升竞争实力,实现规模倍增、效益提升,全面打造“特色医药健康产业专业化”品牌。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国药控股下属优质医药分销资产的国控北京、北京康辰、北京华鸿和天星普信的控股权将进入上市公司,有助于丰富公司盈利增长点,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由于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目前仅根据现有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在宏观经济环境基本保持不变、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等假设条件下,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初步分析。本公司将在本预案出具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药控股下属北京地区医药分销子公司国控北京、北京康辰、北京华鸿以及天星普信将被全部纳入国药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在普通药品分销领域,国药股份和国药控股将实现明确的地域划分,国药股份主要在北京地区开展业务,国药控股将在北京以外地区开展业务;同时,国药股份将作为国药控股下属全国唯一麻精特药一级分销平台。
本次重组减少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在医药分销业态同业竞争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国药控股、国药集团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与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国药股份完成本次重组后,本公司不再经营北京地区医药分销相关的业务,与国药股份在北京地区医药分销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未来也不会从事与国药股份相同或类似的全国麻精特药一级分销业务、北京地区医药分销业务,如果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在国药股份北京地区医药分销业务范围内获得与国药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新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国药股份,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国药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以避免与国药股份或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承诺赔偿国药股份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3、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公司不再作为国药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2)国药股份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公司始终不断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认真执行关联交易相关政策规定,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前,国药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等,该等交易均在国药股份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内,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国药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国药股份持续性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国药股份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影响国药股份的独立性。
本次重组主要为切实履行国药集团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重组国药控股旗下医药分销资产,重组完成后,国药股份将进一步巩固及增强北京地区医药流通领域的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原与国药控股北京地区医药分销业务平台之间存在的采购和销售将转为与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额占收入的比例将有所下降。
未来上市公司与国药集团、国药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在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国药控股、国药集团已分别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保持国药股份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及机构上的独立性。
2、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国药股份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与国药股份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自身并将促使所控制的主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国药股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国药股份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药股份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确保自身及控制的主体不会进行有损国药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国药股份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预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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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交易之后的股权比例还需根据评估作价,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监管部门最终批准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仍为国药控股和国药集团。因此,本次交易前后国药股份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九、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预批准。
2、本次交易方案已由国药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的预案已由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4、国药控股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向本公司出售国控北京96%股权、北京康辰51%股权、北京华鸿51%股权及天星普信51%股权的议案。
5、畅新易达已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其持有的国控北京4%股权、北京华鸿9%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6、康辰药业已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其持有的北京康辰49%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7、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标的资产转让事项,并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2、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尚需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3、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本公司、国药控股尚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方案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国药控股免于发出要约。
6、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7、商务部尚需通过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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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50版)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