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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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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百特 公告编号:2016-073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日下午15:00 至2016年8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顾彤莉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372,353,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3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 372,329,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2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聘请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认购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