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 中珠医疗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6-080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本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16年2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6号)核准。
公司已向包括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4名发行对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370,708股,发行价格17.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99,999,975.8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35,484,370.71元(包括承销费、登记费、律师费、验资费、信息披露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64,515,605.13元。
2016年7月2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84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与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金融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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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甲方或甲方所属项目承担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以传真、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单笔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若本协议中甲丙双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甲方、丙方均未能书面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存在我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