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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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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的公告

2016-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6-62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关联方——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投资”)通知,其名下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资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此次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涉及以下六处资产:生产计量大楼(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2016118201号)、倒班楼(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2016118202号)、1号联合厂房(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2016118203号)、2号联合厂房(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2016118334号)、门卫室(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2016118336号)、水泵房(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2016118338号)。

二、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机电”)于2013年9月9日向本公司出具了承诺:

浩物机电承诺最迟在下属子公司鹏翔投资名下“曲轴生产线”项目整体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厂房权属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提议将浩物机电所持有的鹏翔投资100%的股权以公允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如本公司届时自筹资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浩物机电承诺将鹏翔投资委托给本公司管理,由本公司实际运营相关“曲轴生产线”项目。待本公司收购资金准备完毕后即可提议受让浩物机电所持有的鹏翔投资100%股权。浩物机电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履行股权转让程序,依法与本公司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积极配合其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同时,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于2015年9月29日与鹏翔投资签署了《房产租赁合同》,即金鸿曲轴承租了鹏翔投资上述部分资产,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

根据上述承诺,本公司就收购浩物机电所持有的鹏翔投资100%股权的方式及时间节点尚需与中介机构及各方论证,最终选择合适的时点且适合本公司的方式。因此,上述承诺仍将正常履行。

三、备查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6-63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订

《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保证人”)于2016年8月3日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债权人”)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于2016年5月就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鸿曲轴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2016年第二批资金8,200万元。根据相关要求,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四川省分行”,“金鸿曲轴建设项目”贷款经办分行)向本次专项建设基金在内江的承贷主体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投集团”、“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专项用于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项目建设。

2、根据国开行四川省分行的要求,内投集团作为“金鸿曲轴建设项目”借款人,已于2016年8月3日与国开发展基金(委托人)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了《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10201606100000594)。2016年8月4日,国开发展基金已将上述8,200万元的资金存入内投集团开立的项目资金专户。后续,金鸿曲轴还需与内投集团签署相应的借款合同。

3、国开发展基金为“金鸿曲轴建设项目”实际债权人,而金鸿曲轴为实际用款人,按照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对此项目贷款的要求,本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了《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511020160610000059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4、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27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七届八次董事会及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即本公司就上述专项建设基金事项为金鸿曲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8,200万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 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 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72999344F

8、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9、股权结构:

10、资产及经营状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金鸿曲轴资产总额58,864.91万元,负债总额37,130.28万元,净资产21,734.6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3.08%;营业收入72,723.62万元,利润总额6,182.77万元,净利润5,203.94万元。

截至2016年3月31日,金鸿曲轴资产总额62,469.43万元,负债总额39,457.75万元,净资产23,011.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3.16%;营业收入15,194.64万元,利润总额1,474.54万元,净利润1,277.06万元。该部分数据未经审计。

11、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保证合同双方

(一)债权人

1、企业名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注册号:110000019744606

3、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8 号国家开发银行

5、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6、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5年8月25日

8、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

1、企业名称: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2014XY

3、类 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 所: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颜广彤

6、注册资本:451,621,156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7年6月23日

8、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期限至2017年5月26日)。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工程机械、电子设备、金属材料、汽车装饰材料、农用机械、机电产品;二手车收购、销售;汽车、机械设备租赁;汽车保养技术咨询服务;制造、销售:柴油机、柴油机发电机组、柴油机配件、农用三轮车、农用四轮车、汽车配件、摩托车、筑路机械及柴油机为动力的农用机械、柴油机零配件的加工、生产、批发、零售及代购代销;制造、销售:集成电路、晶元、电脑及附属设备、电脑软件技术开发及晶元研发、检测;出口本企业自产的计算机显示器、计算机网络产品、计算机外部设备、机械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制造和销售塑料制品;建筑工程施工及建筑装饰施工;批发与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不含消防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批发煤炭及其制品、铁矿石、铁矿粉;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经营的各类商品和技术,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8,200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7年(即从2016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4日止)。本公司就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保证的方式: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1) 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2) 保证人不存在任何将影响其财务状况和正常业务经营的诉讼或仲裁;

3)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4) 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5)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5、保证人的义务

1) 保证人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债权人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2) 保证人应及时提交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3) 如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4) 保证人转让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其总资产50%以上的,应事先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5) 保证人如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保证人应提前30天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上述变动方案不得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6) 保证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净资产的70%,应事先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7) 保证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将有关资料报债权人备案;

8) 保证人不得签署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文件,或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9) 因国家政策变化,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宽限期内提前还款利率进行调整的,保证人同意继续为调整后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债权人发出《提前还款利率调整通知书》后5个营业日内予以盖章确认并将回执送达至受托人经办分行。保证人未在指定日期内确认并送达回执的,并不影响其按照调整后的宽限期内提前还款利率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6、违约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在本合同“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予赔偿。

7、争议的解决: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主合同签署地(成都)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保证人和债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金鸿曲轴本次获得的8,200万元的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使用期限(7年)较长,且年利率仅为1.2%,可充分缓解金鸿曲轴的资金压力,为其后续的业务提升提供资金支持;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200万美元及13,9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8,2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就金鸿曲轴拟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事项提供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尚未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因此该笔担保额不包含在内),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12月31日)的27.85%。因历史原因,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对外担保本金为200万美元及3,700万元人民币,该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