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833 股票简称:第一医药 编码:临2016-010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8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⒈发放年度:2015年度
⒉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⒊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223,086,3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385,180.8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⒈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1日
⒉除权(除息)日:2016年8月12日
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8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⒈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华联(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⒉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⒊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⑵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元。
⑷对于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在地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64337282
传 真:64337191
七、备查文件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