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6-05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八月六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6-05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
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8月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分别受理65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63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3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6,877,112.4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8,967.95元;
(2)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7,315.2元;
(2)判令三被告支付所有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其他有关情况:
公司已于2016年8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公司已收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京01行初710号》,经该院审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认定败诉并赔偿,赔偿金额将会计入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损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