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2016-048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创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8月4日在合肥市高新区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12,189.05万元,超过上市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东所”)。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东所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华东所持有的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微长安”)100%的股权并向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投资”)、上海冉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钰投资”)、上海哥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哥钰投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中信建投定增财富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定增财富1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定增财富1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定增财富1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4位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如下:
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华东所持有的博微长安100%的股权;(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02交易对方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华东所。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03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博微长安100%股权。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04交易方式
由四创电子向华东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博微长安100%股权。交易对价全部采用股份方式进行支付。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05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并由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1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作出的,对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准。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2001号),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博微长安100%权益的评估值为112,189.05万元。本次交易的价格为人民币112,189.05万元。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06定价基准日及发行股份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重组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市场参考价确定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市场参考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61.68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格的9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016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5年末总股本136,702,04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2016年6月7日,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61.58元/股。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07发行数量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作价为112,189.05万元,按照61.58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18,218,423股。
若本次重组发行价格由于除权、除息等原因发生调整,本次重组股份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其中,华东所所持标的资产价值折合公司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金额,由华东所放弃。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0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象为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
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为:(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司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可调价期间为: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可调价期间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调价触发条件为: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1)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公司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收盘点数(即3,205.99点)跌幅超过10%。(2)可调价期间内,上证军工指数(H50036.C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收盘点数(即11,362.52点)跌幅超过10%。
调价基准日为: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上述“调价触发条件”中(1)、(2)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为: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7个自然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发行股份数量调整机制为: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因此发行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随之进行相应调整。若经计算,华东所持有标的资产价值折合公司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金额,由华东所放弃。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09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交易中,华东所以标的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华东所将不转让在四创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华东所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四创电子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华东所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四创电子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四创电子回购该等股份。如该等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四创电子股份同时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办理。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10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间(即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的损益,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确认。过渡期间,标的公司运营所产生的利润由公司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华东所承担,华东所应在上述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弥补。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11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标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上市公司享有。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12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13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与华东所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华东所将协助公司将本次交易涉及的博微长安10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协议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是违约方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守约方为避免损失扩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2.1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募集配套资金
3.01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02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中电科投资、冉钰投资、哥钰投资、中信建投(作为“中信建投定增财富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定增财富1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定增财富1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定增财富1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4位投资者。
本次募资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03交易方式
中电科投资、冉钰投资、哥钰投资、中信建投等4位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04交易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26,000.00万元,占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为23.18%,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05发行价格及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确定为61.68元/股。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016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5年末总股本136,702,04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2016年6月7日,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61.58元/股。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06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26,000.00万元,按照61.58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4,222,146股。
经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最终认购股数折合四创电子发行的股份数量不是整数的,则相应取整数精确至个位,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中不足折合一股的金额,由四创电子无偿获得。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由于除息、除权等原因发生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若发生由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自身原因导致其不符合认购条件或者不能按时足额认购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将该认购方的认购金额,本着自愿、合理、协商的原则,分配给本次重组方案中参与认购的其他投资者。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07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不转让在四创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08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6,000.00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博微长安在建的低空雷达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博微长安自筹资金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博微长安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09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3.10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取得其他必要批准后方可实施,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制作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的中水致远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存及预期的利益关系,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中水致远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水致远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博微长安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东所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与华东所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经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公司与华东所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前述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发行股份数量、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和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关于待收储土地未来拆迁补偿的收益归属、关于博微长安部分债权的收益归属、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
同时,公司与华东所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之业绩补偿协议》,对业绩补偿期间、预测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实现净利润的确定、业绩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业绩补偿的实施、期末减值测试补偿、关于待收储土地未来拆迁补偿的收益归属、补偿数额的调整、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分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本次重组对募集配套资金投向和总额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拟由上市公司实施的高频微波基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由标的公司实施的在建项目低空雷达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不变,低空雷达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6,000.00万元不变。相应的,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由70,628.00万元调整为26,000.00万元,参与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同比例缩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本次调减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7.01 关于与非关联投资者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与非关联投资者冉钰投资、哥钰投资、中信建投分别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并经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投向的调整,公司与非关联投资者冉钰投资、哥钰投资、中信建投分别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前述《股份认购合同》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认购数量、股份发行价格、股票锁定期限、认购价款的缴纳、认购股份登记、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02 关于与关联投资者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与关联投资者中电科投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并经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投向的调整,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关联投资者中电科投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前述《股份认购合同》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认购数量、股份发行价格、股票锁定期限、认购价款的缴纳、认购股份登记、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值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时,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股份的发行价格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情形。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合并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博微长安编制了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该财务报表及附注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相应出具了会审字[2016]3964号《审计报告》。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按本次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的资产和业务架构编制了2015年度及2016年一季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该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相应出具了会审字[2016]3986号《备考合并审阅报告》。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根据相关规定,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博微长安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2001号《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审计报告》、《备考合并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以上《审计报告》、《备考合并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根据相关规定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现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及其他有关事项;
2、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批准、签署、修改、呈报、接受、执行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备考合并审阅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各项文件和其他一切协议;
3、如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根据新规定或要求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做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办理向有权监管机构申报、审核手续;
5、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负责具体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配套募集资金投向及金额进行调整;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相应修改与公司股本总额、股份总数相关的公司章程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股份登记、锁定、上市等事宜;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其他事宜;
9、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本授权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10、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业绩补偿协议》约定需要补偿的情形时办理公司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及注销的有关事宜,该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华东所账户之日生效,至交易对方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华东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重组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华东所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电科投资将合计持有公司73,268,180股股份,华东所对四创电子的控股权比例将从39.83%增至45.6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收购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同时,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为此,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华东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信平、吴剑旗、吴君祥及何启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下转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