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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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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6-038

债券代码:112264 债券简称:15亚迪0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1日,凡在2016年8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8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发行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5亚迪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64)至2016年8月11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5亚迪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 15亚迪01。

3、债券代码:11226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当前余额:人民币15亿元。

6、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10%。

9、起息日:2015年8月12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最新信用评级情况: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5月27日出具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6)》,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比亚迪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牵头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付息期票面利率及派息额:按照《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亚迪01”的本付息期票面利率为4.10%,派息额(每张)为:人民币4.10元,每手 “15亚迪01” (面值1,000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6.90元)。

2、本次计息期限: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

3、本次付息登记日:2016年8月11日。

4、本次付息除息日:2016年8月12日。

5、本次付息日:2016年8月12日。

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10 %。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8月12日。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亚迪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四、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6年8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咨询机构

1、发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延安路

联系人:李黔

电话:0755-8988 8888

传真:0755-8420 2222

邮政编码:518118

2、牵头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杨矛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3、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联系人:贾广华

电话:021-68598022

传真:010-51789053

邮政编码:100037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8日

附件: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755-84202222

联系电话:0755-89888888 转 62237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 3009 号六角大楼

邮编:5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