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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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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16- 054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谢朝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52号)核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6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928,571股,发行价格为11.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499,999,995.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81,552,775.4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8月5日前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2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本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立的具体账户及资金情况如下:

(注:以上专户余额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5日,以上专户余额中包含部分未经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甲方)在上述三家银行(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毅、成政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