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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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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6-052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6年8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司2016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75,557,956.48元,扣除发行费用34,102,843.9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41,455,112.49元。鉴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发行预案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对募集资金投向明确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公司自审议本次配股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6月24日)之后的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为142,819.3551万元。考虑到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额度应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为上限,董事会同意通过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142,819.355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和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6-053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6年8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司2016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同意根据实际募集资净额与公司发行预案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明确公司2016年度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6-054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2,819.355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4号文)核准,公司以本次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1,817,661,0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配股价格为3.36元/股。本次共计配售528,439,86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75,557,956.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102,843.9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1,455,112.49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7月21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588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配股以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向以下项目:

若本次配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则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本次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分配调整情况

鉴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公司发行预案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2016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四、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公司自审议本次配股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6月24日)之后的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为142,819.3551万元。考虑到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额度应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为上限,董事会同意通过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142,819.355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6年8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2,819.3551万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2,819.3551万元。

2、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经审核认为:公司编制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上网公告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6-055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4号文)核准,公司以本次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1,817,661,0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配股价格为3.36元/股。本次共计配售528,439,86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75,557,956.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102,843.9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1,455,112.49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7月21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58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公司下属负责开发三个募投项目的三个子公司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6年8月1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承销和保荐费,余额中包括了资金利息及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385910608,截止201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74,355.795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中50,000.00万元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勇才、梁宗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385910608,截止201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74,355.7956万元。上述专户中77,145.5112万元仅用于乙方北京华远?华中心(原北京门头沟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勇才、梁宗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北京上和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上和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丙方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385910608,截止201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74,355.7956万元。上述专户中33,000.0000万元仅用于乙方北京西红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勇才、梁宗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西安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385910608,截止201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74,355.7956万元。上述专户中14,000.0000万元仅用于乙方西安华远?锦悦二期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勇才、梁宗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