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49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24,002,726.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影响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粤01民初42号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其已受理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起诉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煤化”)、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集团”)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制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年7月8日
受理时间: 2016年7月28日
诉讼机构名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原告: 平安信托
被告: 云维股份、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大为制焦
二、根据平安信托提交到法院《起诉状》,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
2015年1月9日,平安信托与云维股份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由平安信托向云维股份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三亿元整(小写:人民币300,000,000.00元),用于补充云维股份流动资金。
为保证该贷款的顺利回收,平安信托分别与云南煤化、云维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均同意为该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3亿元的信托贷款本金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为进一步落实担保责任,平安信托与大为制焦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大为制焦提供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1628807.4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3亿元的信托贷款本金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违约金等,以及平安信托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抵押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平安信托所享有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之日止。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为此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到期后因云维股份无力还款,经申请,各方同意将贷款期限展期6个月,为此平安信托与云维股份于2016年1月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将原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变更为贷款发放日起18个月,即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止,但是同时明确约定“展期满3个月(含当日)起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无需取得借款人任何形式的同意、许可”。该补充协议还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届满时,云维股份需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款利率在展期期间利率为12%/年。与此同时,平安信托与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均同意对展期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平安信托也与大为制焦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大为制焦同意将原抵押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对展期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
2、诉讼理由
平安信托与云维股份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后至今,云维股份未支付合同项下贷款2016年的利息,且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平安信托认为该笔贷款按期回收已无法实现,故平安信托根据《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第三条“展期满3个月起,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无需取得借款人任何形式的同意、许可”的约定,于2016年6月7日、8日分别向云维股份、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大为制焦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该贷款于2016年6月20日到期,要求云维股份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应付利息316,100,000元,但云维股份至起诉日止仍未还款。
平安信托认为根据双方《信托贷款合同》第十二条“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云维股份至起诉日仍未向其支付应付贷款本息,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断陷入诉讼危机,已明显违约。因无法正常回收贷款本息,平安信托决定通过诉讼清收债权。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维股份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17,100,000元(以借款本金3亿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按12%/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600,000元(按贷款本金的0.2%计算),罚息3,161,000元(以316,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复利161,726.44元(以利息16,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对云维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确认平安信托对大为制焦《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1628807.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享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维股份承担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和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298万元,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大为制焦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维股份、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大为制焦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平安信托日前已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和轮候冻结了云南煤化、云维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含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该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7月8日发布的临2016-043号《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的公告》。
由于公司刚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案件尚未开庭,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42号应诉通知书(云维股份、云南煤化、云维集团、大为制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