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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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7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7日,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拓普集团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有关事宜做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及《拓普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同招商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分别于平湖拓普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签订日,专户银行及相关余额如下: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专户银行。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招商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