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监管趋严 强化合规风控要求
证监会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记者 马婧妤 ○ 编辑 浦泓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近期证监会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这两宗案件分别是福建金森信息披露违法案和高扬瑜内幕交易辽宁成大案。
福建金森信息披露违法案中,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
其记载的被重组方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虚增了2825.6万元、2746.3万元、2214.7万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
证监会认定,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4条、《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第63条规定;连城兰花在上述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
证监会依法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熙(福建金森董事长)、应飚(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饶春荣(连城兰花董事长)、巫永俊(连城兰花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高扬瑜内幕交易案中,高扬瑜是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成大”)拟并购中民投新能源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扬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林芝华商通”账户买入“辽宁成大”250万股,成交金额4657.9万元,获利约10.3万元。
证监会认定,高扬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扬瑜违法所得10余万元,并处以30余万元罚款。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原则,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记者 马婧妤 ○ 编辑 浦泓毅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监管要求逐渐趋严,同时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体系,以实现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
证监会昨日起就《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下称《子公司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下称《专户子公司风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介绍和说明。
基金子公司监管趋严
2012年11月1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子公司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销售子公司和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下称“专户子公司”)。3年多来,基金子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79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下称“专户子公司”)的管理规模已经突破11万亿元。
邓舸表示,基金子公司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也日益显现。
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开展了基金专户子公司的业务评估和风险排查工作,排查出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偏离本业,大量开展“通道业务”,产品结构相互嵌套;无视自身人力资源特点和管控能力,盲目拓展高风险业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薄弱,激励机制短期化;资本约束机制缺失,资本金与资产规模不匹配,盲目扩大业务规模;组织架构混乱,无序扩张。
对此,证监会一方面加强了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则着手抓紧完善监管规则。
在业务规范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已于前期发布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基金专户子公司等机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底线;在基金子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方面,证监会同步启动了《子公司规定》的修订和《专户子公司风控规定》的制定工作。
两规定体现三项管理原则
邓舸表示,此次两份法规文件的修订、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在主体监管上,系统性规制了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利益冲突,以强化“子”公司的定位和母公司的管控责任;在风险防控上,构建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推动行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是扶优限劣、规范发展。要求分类处理子公司现有业务,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支持子公司依法合规地进行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经营,培育核心竞争力,促进子公司业务有序、规范地发展。
三是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立足于市场环境和子公司的实际特点,两项规定在充分评估政策影响的基础上,给予了充分的法规适用过渡期。
这两项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一个月。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两份文件,而后尽快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