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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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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71号

债券代码:122169 债券简称:12金瑞债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6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29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发行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8 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 8 月29日至2016 年 8 月 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金瑞债

4、债券代码:122169.SH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5亿元。

6、债券期限: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9%,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7 年8 月29 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年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公司债券回售条款,公司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2015年8月3日-8月5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金瑞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2金瑞债”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本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81,005,000元,回售金额为人民币81,005,000.00元。2015年8月31日为本次回售申报的资金发放日(2015年8月29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2金瑞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68,995,000元。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90%,每手“12金瑞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9.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6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金瑞债(122169)”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

联系人:李军颜

联系电话:0971-6321867、6321653

邮政编码:810008

(二)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 蔚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0层

联系电话:020-23385004

邮政编码:510623

(三)托管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000

联 系 人:徐 瑛

电话号码: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部门:托管部 010-88170742

资金部 010-88170209/0210/0211/0213

邮编:100033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6-072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要求,公司已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三证合一”后,新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300002265916670。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6-073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敬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55号)文件核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2,498,290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751,897.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867,6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884,297.9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63070003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375.19万元,拟使用1,700万元用于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生产系统工艺设备优化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其余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2015年4月28日,公司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全部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3106502901801004998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临2015-033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的所有募集资金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且在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的监管下使用完毕。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经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三方商议, 依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办理完毕在交行青海省分行(账号:631065029018010049981)专户的注销手续。该专户注销后,公司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