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编号:临2016-03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利形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元(含税)。
●扣税后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元,待实际转让所持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0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2日
●除息日:2016年8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9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8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实收股本4,339,419,293股为基数(说明: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就中信重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的《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京永验字(2015)第21154号),截至2015年12月30日止中信重工已增发152,792,79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后,中信重工股本变更为人民币4,339,419,293.00元。新增股份于2016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3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99,806,643.7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952,674,004.64元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3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和转让股份数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0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0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20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3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2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8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379-64088999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邮政编码:47103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