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公告编号:2016-048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1、近日,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先生分别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2449-1号《民事裁定书》。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锋诉被告陈铁铭、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铁铭、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铁铭、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近日,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已冻结陈铁铭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中的1,510,000股(详见公告编号:2016-044)。
二、有关案件及进展情况:
1、经公司核查,本次裁定书涉及事项是因倪锋诉陈铁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导致。
2、经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先生问询,陈铁铭先生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并且从未与原告签署本诉讼所提及的《补充协议》,也从未代表公司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诉讼证据中的《补充协议》系原告伪造,将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经核对该《补充协议》,发现该协议并未有公司任何印鉴。同时,根据《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因此该协议涉及的公司为陈铁铭先生提供的连带担保并不存在。
3、就原告提交给法院的所谓《补充协议》,陈铁铭先生已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进行“文书鉴定”,法院已正式受理并完成笔迹取样及鉴定机构的机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681民初2449-1号。
特此公告。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