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6-043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6年8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发行预案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的金额从人民币40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336,907万元;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按时启动及顺利运行,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利用自筹资金人民币632,013.13万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632,013.13万元,具体置换资金有关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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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拟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8,054.3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从2016年8月15日起到2017年8月14日止;公司全资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拟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2,376.4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从2016年8月15日起到2017年8月14日。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备查文件: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6-04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32,013.1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和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本次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和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分别将闲置募集资金中人民币268,054.30万元、人民币272,376.42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6-04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号核准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2,142,8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57.4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72,999,877.00元(含发行费用)。2016年7月15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及对应的增值税人民币6,144,198.06元后,将募集资金人民币14,364,452,377.92元划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人民币账户(账号:41022900040063575)中。除扣除上述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还需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律师费人民币1,1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188,679.25元及股份登记费人民币237,870.62元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9,070,026.11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592504_H02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作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0592504_H04号《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根据《鉴证报告》,截至2016年7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632,013.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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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发行预案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的金额从人民币40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336,907万元。截至2016年7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632,013.13万元。现公司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632,013.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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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各方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32,013.1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预先已投入的资金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32,013.1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并于2016年8月15日出具了《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0592504_H04号),认为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6年7月28日止的预先投入情况。
5、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比亚迪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6-046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号核准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2,142,8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57.4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72,999,877.00元(含发行费用)。2016年7月15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及对应的增值税人民币6,144,198.06元后,将募集资金人民币14,364,452,377.92元划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人民币账户(账号:41022900040063575)中。除扣除上述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还需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律师费人民币1,1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188,679.25元及股份登记费人民币237,870.62元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9,070,026.11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592504_H02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根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投入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00,000万元,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锂电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投入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00,000万元,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工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60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比亚迪锂电池增资,增资资金全部作为比亚迪锂电池的注册资本;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对比亚迪汽车工业增资,增资资金全部作为比亚迪汽车工业的注册资本。截至2016年8月15日,比亚迪锂电池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截至2016年8月15日,比亚迪汽车工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发行预案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公司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的募集金额从人民币40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336,907万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632,013.13万元。
三、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比亚迪锂电池拟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8,054.3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从2016年8月15日起到2017年8月14日止;公司全资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拟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2,376.4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从2016年8月15日起到2017年8月14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以1年为期限计算,可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1.8亿元。
比亚迪锂电池、比亚迪汽车工业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比亚迪锂电池和比亚迪汽车工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其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实施,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比亚迪锂电池使用人民币268,054.3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比亚迪汽车工业使用人民币272,376.42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和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分别将闲置募集资金中人民币268,054.30万元、人民币272,376.42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比亚迪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比亚迪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比亚迪《公司章程》、《比亚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比亚迪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实施计划,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和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其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实施,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使用人民币268,054.3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使用人民币272,376.42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我们已同意公司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冬:
邹飞:
张然: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