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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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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6-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8

债券代码:122021 债券简称:09广汇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08月2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08月24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08月26日

●摘牌日:2016年08月26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发行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08月26日支付2015年08月26日至2016年08月2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系七年期债券,将在到期后于201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09广汇债,122021。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票面利率为6.95%。

5、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起息日:自2009年8月26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

年的8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7、付息日: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0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兑付日:2016年08月26日。

9、兑付登记日:2016年08月23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0、上市时间和上市地点:2009年09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信用评级:2016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

级,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95%,每手“09广汇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及本金为人民币1069.5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整。

三、本次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08月23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08月24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08月26日

4、摘牌日:2016年08月26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0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 广汇债”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相关本金及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请截止2016年08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09广汇债”的QFII、RQFII最晚于2016年08月26日前填写本公告附件《“09广汇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财务部

收件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倪娟

联系电话:0991-3759961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01室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3219489、23219490、23219503

传 真:021-63411627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09广汇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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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