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6-047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6号)核准,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已向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城海富通-福瑞通达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837,209,30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9,999,998.6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各项税费)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6,787,277.68元。截止 2016 年8月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338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6年8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承销及保荐费(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00010120100361885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凯(身份证号: 432622197308******)、曹晋闻(身份证号:420281197808******)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