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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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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16年8月17日在北京市金融大街21号联通大厦A座2001会议室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董事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晓初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同时要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依据该报告编制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批准联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该议案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晓初、陆益民、李福申及邵广禄均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1、同意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本关联交易涉及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双方日常及一般业务往来并且按一般商业条款签订,相关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4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监事以及其他相关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16年8月17日在北京市金融大街21号联通大厦A座2001会议室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蔡全根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监事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正新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具体内容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会议认为:

(1)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本次会议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项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4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预计有利于本公司及联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财务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利息支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务定价公允、透明。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也不会因本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和2015年8月29日分别披露公告,内容关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合资设立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公告编号为:临时2013-037、临时2015-039)。

2016年8月17日,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将为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由于联通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协议构成本公司与联通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应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王晓初、陆益民、李福申、邵广禄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得到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2、本关联交易涉及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双方日常及一般业务往来并且按一般商业条款签订,相关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过往不存在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和类别

1、存款:本协议有效期内,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吸收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款,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

2、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为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 联通集团

联通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大型综合电信企业,成立于 1994 年 6 月 18 日。联通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471,198,903.7 元,其中国家股占 98.44%,其余股权由另外 11 家公司持有。联通集团主要从事电信及相关业务,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初,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1 号。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联通集团总资产人民币6,607.9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535.4亿元。2015年联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2,343.6亿元,净利润人民币88.0亿元。

2. 联通运营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成立,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联通红筹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联通运营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091,677,827.7元。联通运营公司主要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固定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各类电信增值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以及与通信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业务等。

3. 联通集团财务公司

联通集团财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7日,由联通集团和联通运营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联通集团持股9%,联通运营公司持股9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万元。联通集团财务公司是经北京市银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法定代表人为王芳,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1 号10层、7层708房间。

4.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之日,联通集团持有本公司62.74%的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联通红筹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持有联通集团财务公司91%的股份。联通集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根据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双方就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为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结算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2、存款及相关业务的定价原则: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吸收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高于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吸收其他客户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同类存款所支付的利率。

3、其他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无相关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经参考市场同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平协议厘定,但收费标准不能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采取的费用标准。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预计有利于本公司及联通集团财务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利息支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务定价公允、透明。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也不会因本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4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份业务数据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布2016年7月份的运营数据,详情如下:

本公司谨此提醒投资者,以上运营数据为内部统计数据,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运营概况之用。上述数据并不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地信赖或使用以上数据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