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8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44,007,073.4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追偿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2014-38号公告)
申请执行标的: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42,918,028.44元及利息1,089,044.97元(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16年7月31日);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执行完结之日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李伟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向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判令申请人及李伟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申请人及李伟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向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清偿债务42,918,028.44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归还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6年8月18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辽执50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方申请强制执行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一案,符合法律规律的受理条件,本院已经立案。现将立案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立案时间:2016年8月15日
案 号:(2016)辽执50号
承办庭室:执行一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三、案件执行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件,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前身“贵州国创”内部治理混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新亿股份会积极配合、督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为公司追回损失,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新亿股份会持续审慎分析资料,并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依法追偿,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若公司获得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会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6-08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月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由本公司 100%控股。该事项相关内容详见 2016 年 7月 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司2016-077号公告)。
近日,公司已完成该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PKD01
名称: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大梁西街237号百信幸福苑三期11号楼3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云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16日
营业期限:2016年08月1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商业、矿业、餐饮业、农业、农牧业、文化娱乐业、建筑业、能源与环保项目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86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8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塔城地区公安局通知,决定对原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前身,下文简称“贵州国创”)董事长周剑云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报案材料基本情况
报案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犯罪嫌疑人:周剑云(原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涉嫌犯罪事实:
2016年3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成清波、田盛为、杨智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2015)静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确认,2012年6月原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前身,下文简称“贵州国创”)董事长周剑云与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田盛为以“认购贵州国创增发股份”为名使用优道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先后设立乾灏公司、芮嘉公司、纯优公司、富义公司等六家有限合伙企业,采用认购上述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中,有7.46亿余元直接划入贵州国创公司账户。周剑云利用身为贵州国创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实际使用划入贵州国创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共计3.53亿余元,主要用于其个人股权投资、拆借资金、银行贷款、贷款担保、个人购房及相关贵州国创公司费用。
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过程中,依据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乾灏公司、纯优公司、富义公司、芮嘉公司四家公司破产债权合法有效的审核结果,已向四家公司清偿破产债权。但经此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四家公司资金进入贵州国创后,被周剑云实际使用,用于个人股权投资、购置房产以及转入个人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周剑云行为明显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犯罪。
新亿股份依法向塔城地区公安局报案,请塔城地区公安局查明周剑云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追回公司财产,惩治犯罪,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若公安机关追回公司财产,则会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司法部门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