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6-02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同业综合授信申请,同意给予兴业证券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名义本金),额度有效期1年。
吴晓球先生曾同时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和兴业证券独立董事,且辞去本行外部监事时间未满12个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兴业证券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兴业证券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兴业证券综合授信1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构成一般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相关流程并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
兴业证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创新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66.96亿元,注册地址在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兰荣。兴业证券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福建省财政厅,持股约20.08%。
截至2015年末,兴业证券总资产1138.18亿元,总负债945.29亿元,净资产192.88亿元,营业收入115.4亿元,净利润44.98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兴业证券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兴业证券各项指标增长较快,企业盈利能力较好。本行向兴业证券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授信项下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6-03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京银监复[2016]7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45号)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截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69,250,000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839667_A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行已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20000000374200012116960。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在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6年7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0.00亿元,该专户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仅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本行应当合理配合保荐机构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本行行使监督权。
4、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
6、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规则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7、若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