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6-015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5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9,728,000.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合计19,000,000.00元后,汇入公司验资专户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728,000.00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80,728,000.00元经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1,81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68,918,000.00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7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闽华兴所(2016)验字N-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台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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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海峻、苏锡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乙方,同时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闽华兴所(2016)验字N-00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