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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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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6-43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星期一)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2016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8月21日15:00至2016年8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天字圩路288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3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芮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潘玉根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6日(星期二)

7、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6年8月5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93,3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688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91,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671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8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8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51,393,388 股。

同意 51,393,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现场投票 51,391,488 股,网络投票 1,900 股。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阮曼曼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