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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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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6-092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达的《关于对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23号 ),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超期未履行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9月5日作出的解决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间同业竞争问题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事项主要情况如下:你公司投资建设了天津梅江南团结大厦及周边商业街项目,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宝坻上河苑、上林苑项目,2013年12月10日你公司承诺:“对上述团结大厦及周边商业项目和宝坻上河苑、上林苑项目暂时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代为培育,并承诺不进行销售,待培育成熟时,天津松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全部资产的权利,如届时天津松江放弃优先受让权,本公司将向无关联的第三方转让”,并于2014年9月5日补充承诺:“上述项目在本公司的培育期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在培育期结束 6个月内,本公司将通过公开市场对上述项目产权进行转让。天津松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全部资产的权利。如届时天津松江放弃优先受让权,本公司将向无关联的第三方转让。”截至2016年6月30日,你公司上述承诺事项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