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16-037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2号)核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益丰药房”或“甲方”)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694,658股,发行价为每股31.73元,共计募集资金1,354,701,498.34元,扣除发行费用29,306,289.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25,395,209.2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28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或“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以下六个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提前支取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杰、罗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