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6、200596 证券简称:古井贡酒、古井贡B 公告编号:2016-020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8月23日下午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公司总部10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81,070,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81%。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79,974,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5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72,627,279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7%。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443,414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预案》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李培辉先生、许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
■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监事会成员的预案》
本次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会议选举王锋先生、杨小凡先生、张博先生和王子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
■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胡正安律师、吴仝美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96、200596 证券简称:古井贡酒、古井贡B 公告编号:2016-02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17:00在公司总部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5名,会议由监事王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简历
王锋,男,51岁,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现任公司监事长、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历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公司第五、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王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胡正安律师、吴仝美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出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6年8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15:00在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公司总部1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期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人,代表股份279,974,3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 1,096,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77%。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累积投票制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2项,表决情况分别为:
1.《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一)提名李培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281,070,693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666,67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44%;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二)提名许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281,070,693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666,67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44%;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2.《关于调整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一)提名王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280,978,493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92,2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574,47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05%;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92,2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95%。
(二)提名杨小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280,978,493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92,2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574,47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05%;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92,2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95%。
(三)提名张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280,898,193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4%;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172,5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494,17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172,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
(四)提名王子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280,898,193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4%;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172,5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494,17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172,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胡正安
承办律师:
吴仝美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