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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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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三)

2016-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6-042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近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主要内容: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前锋公司)诉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首先,广发银行福田支行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其次,成都前锋公司以广发银行福田支行是广发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广发银行承担为由将广发银行列为共同被告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具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拥有相当数额、规模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远超越成都前锋公司在本案的诉请金额,因此,成都前锋公司将广发银行福田支行的上级银行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不予以准许。最后,广发银行福田支行的直接上级机构是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即使必须要列共同被告,亦应列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为共同被告。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的住所也在深圳市。二、成都前锋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也在深圳市。根据成都前锋公司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所谓的“侵权行为”地也在深圳市。综上,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以及成都前锋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均在深圳市,根据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成都前锋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成都前锋公司认为,广发银行福田支行违规配合五洲证券,在增资验资过程中,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有关验资帐户“只收不付”的管理规定,将成都前锋公司注入的人民币8700万元出资款违规转出验资户,是导致成都前锋公司出资款灭失的直接原因。广发银行福田支行是广发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广发银行承担。成都前锋公司诉讼请求为:1、广发银行福田支行与广发银行赔偿成都前锋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200000元;2、广发银行福田支行与广发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被告的住所地的问题。首先,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即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其次,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具体指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而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综合上述,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本案诉讼,无需追加广发银行作为诉讼主体,且广发银行福田支行的民事责任不应直接由广发银行承担。故,本院认为成都前锋公司将广发银行列为本案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应认定为深圳市福田区。

关于成都前锋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成都前锋公司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应认定为深圳市。

综上,本案被告广发银行福田支行的住所地以及原告成都前锋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发银行福田支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有关情况

(一)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院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22号《关于诉讼的公告》。

(二)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8月9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32号《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一)》。

(三)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9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已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需对该管辖异议依法进行审查、裁定,故先电话通知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予以改期,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38号《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二)》。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

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