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6-041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22号),案件事由为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诉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等十二被告有关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2014年10月25日和2015年11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分别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7号)、《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2号),上述股权纠纷案本公司一审、二审均判决胜诉,一审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均驳回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对本公司、通海公司、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最高法民申38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再审审查终结,现将该案的再审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已更名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山煤集团”)、本公司、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大平煤业共十一方。
再审申请理由:1、二审判决对通海公司、山煤集团和山煤国际的侵权事实和责任未予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未支持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返还股权或按照股权价值赔偿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二、裁定结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6)最高法民申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法驳回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驳回。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