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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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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16-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9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04,928,457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49,999,994.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8,073,597.53元。

2016年8月12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近日,公司、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 7010 1360 0621 650 ,截至2016年8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亿元(小写¥3,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四、公司、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 7010 1200 0621 649 ,截至2016年8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叁拾肆亿贰仟壹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伍角叁分(小写:3,421,999,994.5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9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份1,104,928,457股A股。2016年8月18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并领取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新增股份将于2016年8月26日上市,锁定期12个月。

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计9名,分别为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泰安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发行对象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以下承诺:

此次获配的股份从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并申请在这12个月内对该部分新增股份进行锁定。

三、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审计及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及验资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9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石集团”)、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科技集团”)发送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1,104,928,457股A股股票。

2016年8月18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1,104,928,457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并领取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新增股份将于2016年8月25日登记到账,2016年8月26日上市,限售期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8月2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东旭集团、宝石集团及东旭科技集团未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使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下降。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旭光电总股本为3,835,000,526股,其中,东旭集团直接持有东旭光电581,702,227股,占东旭光电总股本比例为15.17%,通过其控制的宝石集团间接持有东旭光电332,382,171股,占东旭光电总股本比例为8.67%,通过其控制的东旭科技以“广州证券鲲鹏东旭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东旭光电4,392,057股,占东旭光电总股本比例为0.11%,东旭集团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3.95%,为东旭光电的控股股东;李兆廷为东旭光电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旭集团直接持有东旭光电581,702,22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78%,通过其控制的宝石集团间接持有公司332,382,17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3%,通过其控制的东旭科技以“广州证券鲲鹏东旭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4,392,05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9%。故本次发行完成后,东旭集团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18.5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兆廷先生控制东旭集团,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