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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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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天地源 股票代码:600665 公告编号:临2016-043

债券代码: 125844 债券简称:15天地01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9月2日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日非公开发行的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天地01(代码:125844)

3、发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98%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98%。本年度计息期限为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日。

2、付息日:2016年9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 年9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天地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26层K单元

联系人:蒋昌兴

联系电话:021-58368880

2、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梅艳

联系电话:010-83571372

3、托管人

(1)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简称:天地源 股票代码:600665 公告编号:临2016-044

债券代码:125843 债券简称:15天地02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9月2日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日非公开发行的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天地02 (代码:125843)

3、发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98%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98%。本年度计息期限为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日。

2、付息日:2016年9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 年9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天地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26层K单元

联系人:蒋昌兴

联系电话:021-58368880

2、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梅艳

联系电话:010-83571372

3、托管人

(1)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