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6-02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8月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在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执行董事林岱仁、许恒平、徐海峰,非执行董事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独立董事张祖同、Robinson Drake Pike(白杰克)、汤欣、梁爱诗现场出席会议。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杨明生董事长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内容包括: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16年半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等相关内容。独立董事对2016年半年度会计估计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6年半年度会计估计变更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16年中期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提名赵立军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赵立军先生简历请见本公司2016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人寿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赵立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尚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提名中国人寿资产管理等公司董事人选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补充提名广发银行董事人选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2016年中期偿付能力报告(偿二代)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公司委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稳健系列组合〉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通过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15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2016年度绩效目标合同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制订〈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调整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2016、2017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电销区域中心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公司”)签署《电销区域中心委托管理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本公司与电商公司就本公司电销中心运营管理建立委托管理关系,并根据电商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向其支付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为受托方进行寿险电销中心运营管理其自身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IT类费用、运营费用、管理人员薪酬、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其他双方认可的费用等。年度管理费总金额预计不超过1亿元。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关联董事杨明生、徐海峰、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内部审计工作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关于湖北省分公司洪涝灾害专项捐赠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6-03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16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在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监事会主席缪平、监事史向明、熊军红、詹忠、王翠菲现场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缪平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16年中期报告(A股/H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6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6年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与下半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合规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6-03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增加2016年6月30日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8,847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1,884百万元,合计减少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税前利润人民币10,731百万元。
一、概述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
本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内容。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
本公司2016年6月30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有关假设。假设变更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计入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利润表,合计减少税前利润人民币10,731百万元。上述假设变更合计增加2016年6月30日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8,847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1,884百万元。
本公司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议,均同意本公司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本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本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3、本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6-03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产险公司”)于2015年3月8日签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以下简称“《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自2015年3月8日起生效,为期两年,并将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续展一年。本公司预计,《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2016年度、2017年度的原定年度上限将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于2016年8月25日,董事会决议同意本公司将与财产险公司订立《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修订《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2016年度、2017年度的年度上限。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 2016、2017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认为《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下的交易能够积极拓宽本公司保险服务领域,切实满足客户全方位保险需求,不断稳定寿险营销员队伍,并有效提升中国人寿品牌价值。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3月8日,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据此,财产险公司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等险种),并每月向本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该协议自2015年3月8日起生效,为期两年,并将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续展一年(除非一方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对方发出不再续展协议的书面通知)。(有关《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的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本公司预计,《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2016年度、2017年度的原定年度上限将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于2016年8月25日,董事会决议同意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订立补充协议,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2016年度、2017年度的年度上限分别修订为人民币30亿元和人民币50亿元。除上述年度上限修订外,《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3、《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2016年度、2017年度的原定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7.38亿元和人民币22.22亿元。 2014年度、2015年度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实际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13亿元、人民币14.64亿元和人民币9.61亿元。截至本公告之日,《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于2016年度之实际交易金额并未超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原定年度上限。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财产险公司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修订年度上限的原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自2015年6月起试点推行商业车险政策改革以来,商业车险的条款及费率作出更有利于客户的调整,商业车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为应对市场竞争,各财险公司均加大销售力度,向代销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均有所提升。财产险公司亦加大销售投入,提高向其代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受此影响,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代销业务发展迅速,代销业务实收保费大幅增长(2016年上半年的保费收入较2015年上半年增长了约30%)。随着商业车险政策改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本公司预计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代销业务在2016年下半年将呈现持续加速增长态势,并且在2017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另外,本公司对从事代销业务的保险营销员考核规则的调整及代理销售营销员的人力扩张也将有利于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代销业务的发展,进而带来代理手续费的提升。
基于上述原因,并参考2016年1月至5月间已实施商业车险政策改革的多间保险机构的代销业务保费收入增幅和代理手续费增幅,本公司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2016年度、2017年度的年度上限分别修订为人民币30亿元和人民币50亿元。
三、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12月30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下的交易能够积极拓宽本公司保险服务领域,切实满足客户全方位保险需求,不断稳定寿险营销员队伍,并有效提升中国人寿品牌价值。
五、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2016、2017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项议案。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